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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天津]天津艺术职业学院(12882)2008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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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5 09:53: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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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艺术职业学院(12882)2008年招生章程
天津艺术职业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况
学校名称:天津艺术职业学院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办学层次:高职
学校代码:12882
办学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苍穹道9号  
分校区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77号
基本概况:天津艺术职业学院前身为天津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成立于2002年,是经天津市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成立的国办全日制艺术类高职学院。2006年3月,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函[2006]20号”文件精神,更名为天津艺术职业学院。学院是在天津市艺术学校和中国北方曲艺学校基础上组建而成,师资力量雄厚。现开设的专业涉及戏曲、曲艺、音乐、文化市场经营管理、文物鉴定与修复、主持与播音、艺术导游等诸多艺术门类。除高职外,同时举办成人高等教育,附设中专层次教育。学院目前下设两校区,新院址建设于2006年9月22日正式启动,将建设成为设施先进、功能完善、特色突出的现代化艺术院校。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我校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我校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我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08年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收费标准:按天津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高职普通类5000元/生、年,高职艺术类8000元/生、年。
                  
第四章   专业考试
第八条  专业考试科目、评分办法、考试时间及地点
一、文物鉴定与修复
  考生参加美术类统考。
二、音乐表演(声乐)
初试:演唱不同风格的歌曲两首;复试:演唱不同风格的歌曲两首,(可与初试重复一首)、乐理、听音(笔试)、视唱。满分为100分。
三、音乐表演(中国乐器演奏)
初试:演奏不同风格乐曲两首;复试:演奏不同风格乐曲两首(可与初试重复)、视奏、乐理、听音(笔试)、视唱。满分为100分。
以上考试时间:2008年3月8--9日。
地点:河东区津塘路77号
四、表演艺术(曲艺表演):朗诵、演唱及自选题目表演;曲艺伴奏:乐器演奏、听音、节奏模仿等。满分为100分。
    五、文化市场经营与管理(艺术管理):笔试:文艺常识(戏曲、音乐、舞蹈、美术);面试:才艺展示、公关口才能力展示等。笔试面试各占50分,满分为100分。
    六、主持与播音(庆典策划与主持):命题朗诵、个人才艺展示。满分为100分。
以上专业考试时间:2008年3月15—16日。
    地点:南开区卫津南路苍穹道9号。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依照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体检符合要求,文化成绩达到本省(市、区)控制分数线者,按以下原则录取:
一、凡参加我校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者,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二、我校曲艺表演专业使用校考成绩,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须到我校参加专业考试。
三、我校文物鉴定与修复专业承认美术类统(联)考成绩。
四、音乐表演、文化市场经营与管理(艺术管理)、主持与播音(庆典策划与主持)专业,承认外省市音乐类、表演类、主持与播音类统(联)考成绩;对没有举办统(联)考的省市我校承认本科院校同类专业考试合格成绩,考生需在录取前将本科院校专业测试合格成绩传真至我校(022-23016019)。凡参加统(联)考及其他本科院校同类专业考试合格报考我校者,按文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五、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无男女生比例。
六、符合有关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择优录取。
七、我校所有非英语专业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教学,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招生政策及录取标准进行复查,对政审、体检、考试不符合招生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何时查出,何时取消在校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按国家教育部规定实行电子注册,学校依据《天津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二条 我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按规定享受、申请。
第十三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我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2008年招生工作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咨询方式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苍穹道9号   邮编:300381
电话:022-23016658、23417002
津塘路校区: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77号  邮编:300170
电话:022-24318473、24318472
网址:www.tjysx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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