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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交流] 广州12岁小女孩偷窃被捆绑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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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3-28 11:13:1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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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风清扬 于 2013-3-28 11:14 编辑
  广西北海市一名12岁小女孩,因偷窃被超市员工捆绑挂牌示众。由于此前双方调解不成功,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6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超市老板及两名员工赔偿被侵权女孩医疗费用3649.18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并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在案发超市和被侵权女孩就读的学校门口张贴道歉声明7天。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4日,受害人小兰(化名)在北海市合浦县白沙镇一家超市内,偷偷挑选了两个发夹和三颗糖放进口袋走出超市。随后,未付款的小兰被超市员工抓住并被剥下外衣,挂上“小偷”的牌子捆绑在电线杆上示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总则第二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而列入“矫治”范畴的,是指“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那么何为“严重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其中在偷窃方面,明文指出的是“多次偷窃”。
  小兰家人认为超市的行为侵犯了小兰的权利,将超市告上法庭。该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今年3月19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原告和被告双方进行调解。
  在19日的调解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双方在道歉方式和道歉信内容上存在争议。原告要求被告在案发超市和被侵权女孩就读的学校门口张贴道歉声明7天,但被告不同意在超市门口张贴道歉声明。此外,原告亦不同意被告当庭书写的道歉信内容,故调解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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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3-28 11:22:29 | 只看该作者
太残忍了,你叫这小孩子以后如何做人?
板凳
发表于 2013-3-28 11:23:27 | 只看该作者
怎么能这样,这让孩子以后怎么办
地板
发表于 2013-3-28 11:46:39 | 只看该作者
把家长叫来教训几句,让孩子给超市打几天工,多教育教育,搞得这么残酷。。。。。。
5
发表于 2013-3-28 11:56:31 | 只看该作者
毁了,有阴影了
6
发表于 2013-3-28 12:32:56 |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方式不可取,孩子是要教育,不是让他出丑~
7
发表于 2013-3-28 12:53:52 | 只看该作者
这样对待小孩子太残忍了,这会在小孩子的心里留下多大的阴影呀。还是应该说教为主
8
发表于 2013-3-28 14:52:11 | 只看该作者
是啊,这样的做法会毁了一个孩子一生的,有必要搞这么严重吗,教育的目的是为了让孩子明白事理,而不是让孩子的心理蒙上阴影,唉,这些个人啊。。。
9
发表于 2013-3-28 15:51:43 | 只看该作者
这孩子需要的是教育 正面的
10
发表于 2013-3-29 09:12:49 | 只看该作者
孩子会留下心理阴影或更严重的心理畸形,谁来负责?
11
发表于 2013-3-29 09:29:15 | 只看该作者
那就阴影代代相传,以后她也可以用类似的方法惩罚别人拉。。。
12
发表于 2013-3-29 09:34:25 | 只看该作者
太过分了,这会留下心理阴影的,严重侵犯人权,小孩子都什么,给予适当教育就行了
13
发表于 2013-3-29 10:36:35 | 只看该作者
可怜的小孩
14
发表于 2013-3-29 11:06:53 | 只看该作者
会留下心理阴影的
15
发表于 2013-3-29 11:17:42 | 只看该作者
联系家长来解决嘛,这么生硬粗鲁,一个女孩得有多深的心里阴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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