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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河北]河北医科大学2009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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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9 10:58: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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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医科大学2009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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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医科大学2009年招生章程
一.学校名称:河北医科大学
二.校    址:
1.本  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61号
2.西校区: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南路326号
3.南校区:河北省石家庄市东岗路116号
三.办学层次:本科
四.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五.学历证书: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河北医科大学全国普通高校本、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国家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
六.学费及招生计划:
1.学费:临床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法医学、口腔医学本科专业4500元/生年,其它本科专业3500元/生年;专科500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500至800元/生年。七年制本硕连读专业在综合大学学习期间按照所就读大学的收费标准收费,转回河北医科大学学习后,按4500元/生年收取学费。
2.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向社会公布。
七.录取原则:
1.河北医科大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均可填报我校。
3. 河北医科大学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确定适当的调档比例,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
4.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达到河北医科大学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不设志愿级差。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我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5.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只能录取到第一志愿录取后尚未满额的专业。
6.对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由河北医科大学审批后提档。
7.定向就业招生计划若在河北医科大学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在调档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提档,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或调剂到其它地区招生。
8.招生体检标准遵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9.河北医科大学七年制本硕连读专业、中医学本科专业、针灸推拿学本科专业、中药学本科专业、中西医临床医学本科专业、护理学(中西医结合方向)、护理专业(专科)、临床医学专业(专科),在学期间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或日语。无外语口试。护理学(本、专科)专业身高要求:女生1.55米以上、男生1.60米以上。中医学(中医骨伤方向)专业因学习、就业的特殊性,建议女生慎报。
10. 我校对按大类招生的学生采取“前期相同,后期分流”模式进行培养。学生在一、二年级不分专业,按学科大类统一学习规定的基础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后,第三学年,学校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各专业规模,按学校有关规定将学生分流到相应的专业。分流限定在学生就读的大类所含专业内。药学类分流专业包括药学、药物制剂两个专业。分流后的学生按照所在专业制定的培养方案完成后续学习任务,在学业结束时根据该专业培养方案进行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合格者可获得所在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11.生源地为江苏省的考生,选测科目为物理,专业水平测试成绩需达到江苏省规定的相应学历层次填报志愿的最低等级要求,考生进档后的排序方法为“先分数后等级”,采用“专业清”的专业安排方式。
八.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  0311-86266317
学校招生办网址: http://zsb.hebmu.edu.cn
招生办电子信箱:ydzsb@hebmu.edu.cn
            二~~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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