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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河北]石家庄铁道大学2011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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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3 09:27: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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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铁道大学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石家庄铁道大学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石家庄铁道大学(原石家庄铁道学院),英文名称:“Shijiazhuang Tiedao University”;国标代码:10107;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河北省重点骨干大学;办学类型:全日制;办学层次:本科、硕士研究生;学校主管单位:河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北二环东路17号,邮政编码050043;学校南校区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装院路甲1号,邮政编码051132。本科专业学生在主校区学习,专科(高职)专业学生在南校区学习。
第五条 对学习期满、学业考核合格的本、专科(高职)毕业生,颁发相应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石家庄铁道大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专科(高职)招生政策,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本、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校纪委、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九条 招生计划严格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各办学层次所属的录取批次及有关要求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在非实行平行志愿省份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05%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再依次考虑接收其它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 在进档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以投档成绩为主要依据,同时参考相关科目高考成绩来确定录取专业,对实行“新课程改革”的省区,还将参考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内容。
第十四条 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即:对投档到我校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若第一专业志愿计划已录满,就安排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未完成的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对于内蒙古考生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
对于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选测科目等级在2B及以上;必测科目在4C及以上,技术合格;录取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即对进档考生先按投档分数排序,投档分数相同时,再按照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
第十五条 执行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部门关于加分或降分投档照顾的政策,但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原始分考生。
第十六条 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第十七条 除治安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男女招生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1、除英语专业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外,其余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我校只有英语、俄语教师,建议英语、俄语语种考生报考。另外,经济学类(含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电气信息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工程、软件工程、网络工程)、电子商务、数学与应用数学等专业由于专业培养与英语密切相关,建议英语考生报考。
2、治安学专业女生比例不超过本专业计划数的15%。
3、治安学专业学生不进行面试,身体条件除按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外,还需符合公安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关于身体条件的规定。
4、建筑学专业要求考生有一定的美术基础。
5、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按照《石家庄铁道大学2011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相关规定执行。
6、英语专业要求考生高考英语成绩不低于100分(满分以150分计)。
7、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要求考生高考数学成绩不低于100分(满分以150分计)。
第十九条 面向河北省招生的少数民族(除汉族之外均可)预科生,培养为1+4模式,预科阶段为期1年,培养任务由河北师范大学附属民族学院承担。一年后,经考核合格者,按照当年确定的专业计划转入我校本科学习,本科阶段学制为4年。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费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分专业招生计划中关于各专业学费标准如与河北省物价局当年核定的标准相抵触,以河北省物价局当年核定的标准为准。住宿费标准:500~800元/年·生。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体系完善,有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社会资助等多项经济资助措施。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指南手册和学校网站。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网址:http://zs.stdu.edu.cn,
电子邮件:stdzb@std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311-87935166,
招生监督电话:0311-87935539。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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