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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来,银行理财产品不时被推向风口浪尖,影子银行啦,庞氏骗局啦,争论从未消停过,让我等非专业人士着实眼晕,大有谈“理财”色变之势,本着不愿意再当小白的精神,借着HKB理财又被批涉嫌“资金池”操作(其实银行都这么干)被某媒体抓着往死里踹的机会,顺便给自己普及一下金融知识,好歹也要成个知道分子。
A.银行理财产品的定义
从字面意思来看,所谓理财无非就是打理自己的财产达到钱生钱的目的,广义的说理财早已不是单纯的储蓄或者投资,而是基于特定目的按照一定逻辑实施的经济行为。为了不至于今晚查资料查到彻夜不寐,还是将范围缩小到“银行理财产品”先。
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同理,将自然人对象换为法人对象时,便是机构理财业务的大概定义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此处讲到的“银行理财产品”,就是其中的综合理财服务。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关于银行理财产品的运作方式和风险等,监管部门也有规定,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不能利用理财业务违反利率政策搞高息揽存(我朝利率实行央行垄断方式);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必须明示风险;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进行监督等等。
B.银行理财产品的类型
a.按收益方式分类
“收益与风险成正比”是一个经济学常识。
从收益还是亏损的角度,银行理财产品分为保本与血本无归型(投资有风险嘛);从收益方式的角度来说银行理财产品又分为保证收益型和非保证收益型,保证收益型就是商业银行承担风险,客户到期按照约定的收益数钱完事,非保证收益型又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型(银行说:本金赔了算我的,赚多少算你的)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客户说:我自求多福吧是赚是赔都是我的了)。很显然,上述产品类型根据风险的高低收益也从高到低。
b.按投资方向分类
现行银行理财产品中,资金绝大部分投向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即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大概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债券型
投资于货币市场中,投资的产品一般为央行票据与企业短期融资券。因为央行票据与企业短期融资券个人无法直接投资,这类人民币理财产品实际上为客户提供了分享货币市场投资收益的机会。
2.信托型
投资于有商业银行或其他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机构担保或回购的信托产品,也有投资于商业银行优良信贷资产受益权信托的产品。
3.挂钩型
产品最终收益率与相关市场或产品的表现挂钩,如与汇率挂钩、与利率挂钩、与国际黄金价格挂钩、与国际原油价格挂钩、与道·琼斯指数及与港股挂购等。
4.QDII型
所谓QDII,即合格的境内投资机构代客境外理财,客户讲手中的人民币委托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兑换成美元,直接在境外投资,到期后将美元收益及本金结汇成人民币后分配给客户的理财产品。
等等等等。
C.关于银行理财产品的运作方式及风险
a.银行理财产品=影子银行?
从契约的角度来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是基于银行与客户的合作协议之上的,我把血汗钱借给银行搞投资,虽不至于像A股那样赔的只剩小裤衩,但还是有一定风险的,按道理来说我应该有权向银行了解所购买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关于理财产品对客户信息披露方面,《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以及“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等等。可以看到,监管政策并没有硬性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将理财产品向客户高度透明化,这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总量不大的时期并未引起广泛重视。
随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迅猛扩张,理财产品运作环节不透明引起媒体广泛关注,2012年末,网上充满了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归类为“影子银行”的争论。影子银行即游离余监管体系之外的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的影子金融体系。按照定义来说,影子银行最大的一个特点便是游离余监管体系之外,很显然银行理财产品不属于影子银行,因为银行理财产品信息虽然并未向公众透明化,但却需要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详细的材料,其相关信息一直为监管部门所掌握。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巴曙松也曾表示,现在的银行理财业务和信托业务都在银行监管部门现有的监管之下,而权威机构对于影子银行的定义中很重要的一个特征是“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理财和信托业务均无法满足这一基本特征?
b.银行理财产品是一个“黑匣子”
尽管银监会已经为理财产品正名,将其排除在“影子银行”之外,但毫无疑问,银监会会加强监管,防止风险事故的发生。理财产品的运作环节在商业银行和公众之间的确存在较大的信息不对称,这在很大程度上是银行理财产品背后隐藏的风险的根源。国内银行理财产品一个非常普遍的运作方式便是“资金池”运作型。什么是资金池呢?即银行未将募集的理财资金按照理财计划专款专用,而是将资金汇集起来形成一个大的“池子”,统一运作,统一管理。一方面有源源不断新流入的资金,另一方面又有到期支付的资金便不断流出,进行不间断的循环往复的流动性管理。通俗的说就是吃大锅饭,银行可以用投资A计划的收益用于支付购买B计划的客户,也就是拆东墙补西墙。这样就存在流动性风险,即若资金链断裂,则该种模式将无法运作。小银行(比如HKB)也可以利用资金池,提高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让利于客户,从而达到稳定客户或者吸收存款的目的。为何小银行偏爱发售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因为在实际操作中,为满足一定的监管要求,只有保本型理财产品才可以被允许纳入存款的计算范畴。许多非保本型理财产品,由于不缴纳存款准备金,是无法被认定为存款从而纳入存贷比考核的。因此,这部分理财资金成了游离于银行自身资产负债表之外的资产,相对于表内资产,对于此类资产的监管也相对宽松,对于银行来讲,可以相应提高资金运用效率。这也是小银行在各大银行夹缝中求生存的无奈之举。
D.未来银行理财产品运作将逐渐趋向透明
2013年3月,银监会大刀向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池”上砍去,《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未来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池”运作模式将面临巨大监管压力,商业银行收紧资金池业务,无疑将有助于提高理财产品的透明度,降低表外产品的流动性和信用风险。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要想整个银行业完全摒弃资金池运作模式还需要一个过程,因为目前有相当大数量的此类银行理财产品正在运作之中,监管部门不会轻易下刀,所以个人认为目前持有银行理财产品的人们不必紧张。此外,未来想要银行大面积的对外公布理财产品信息不太现实,因为站在商业银行角度来讲,其理财产品的设计是其核心竞争力,而且此类设计的可复制性很强,让银行轻易公布自己的商业秘密,这既很困难,也不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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