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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万宁校长带女生开房案一审宣判,以强奸罪,分别判处万宁市第二小学原校长陈在鹏、万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原工作人员冯小松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和11年6个月。冯小松表示不服,提出上诉。6名受害女生家长中有4人认为判决偏轻。
庭审
两人强奸行为均未得逞
6月20日,海南省一中院以不公开审理的方式开庭审理。法庭查明:5月8日,李某某、吴某某、肖某等7名女生相约离家打工。陈在鹏驾车将7名女生带到万宁市某大酒店,途中1名女生被家人叫回。到酒店门口处,陈在鹏给李某某钱开了一间包厢供6名女生(打牌,然后离开。当晚,经吴某某要求,冯小松带走其和同学符某某前往另一酒店开房同宿。陈在鹏则带另外4人到隔壁KTV开包厢唱歌,然后在原酒店开2间房,并和其中2人同处一室。
据办案法官介绍,陈在鹏在与李某某、肖某同宿时,以金钱引诱2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实施了强奸行为,但因2人的拒绝和反抗而未得逞。冯小松在与吴某某以及吴的同学符某某同宿时,对吴某某实施了强奸行为,但因吴某某的反抗和符某某的阻挠而未得逞。
检查受害人医生到庭作证
“法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量刑做到了规范化、准确化。”案件审理的法官说。
20日8时30分陈在鹏案开庭,13时30分,冯小松案开庭。海南一中院表示,整个庭审程序合法,既充分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注重让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其合法的诉讼权利。法庭还传唤了侦查阶段为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的医生以及有关侦查人员到庭作证。
“猥亵儿童罪”未获采纳
陈在鹏的辩护人提出,陈在鹏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只构成猥亵儿童罪,不属情节恶劣,陈在鹏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
办案法官认为,冯小松明知吴某某是未满14周岁的小学生,仍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冯小松在与吴某某交往时,意图寻找机会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并两次与未成年幼女开房同宿,且同宿时均是在吴某某有同学在场的情况下,对吴某某实施了强奸行为,给吴某某及在场同学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恶劣,依法应从重处罚。
法庭认为,冯小松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依法亦应从重处罚。鉴于其两次均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罪对其从轻处罚。
此外,关于冯小松的辩护人所称冯小松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只构成猥亵儿童罪,且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法庭审查不能成立,但冯小松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背景
海南法院提级审理校长带女生开房案
今年5月8日下午,海南万宁6名小学生离校失踪,老师与家长四处寻找。第二天晚11点,众人在海口找到其中4名女生。第三天上午10点,另2名女生在万宁长丰镇马坡达州度假村被找到。经检查,6名女生下体受到不同程度伤害。5月15日上午,万宁市人民检察院通报,检察机关已对涉嫌猥亵儿童罪的陈在鹏和冯小松进行批捕。随后,万宁市警方称,犯罪嫌疑人涉嫌“嫖宿幼女”,引发舆论对公安侦查执法是否到位的强烈质疑。
在社会的高度关注下,5月24日,万宁市公安局将陈在鹏、冯小松以涉嫌犯强奸罪移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28日,万宁市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涉嫌犯强奸罪向万宁市法院提起公诉。此后,为提高案件审判的准确性,海南省一中院决定,改变管辖,由海南省一中院按照一审程序审理。
反应
一被告人提出上诉
综合两被告人的所有量刑情节,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庭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在鹏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被告人冯小松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
宣判后,被告人陈在鹏表示要考虑后决定是否上诉,冯小松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3名家长将申请抗诉
陈在鹏一案中,有4名受害女生。一位受害人的父亲肖先生表示旁听了庭审过程,“判得太轻,我要抗诉”,他称,自己与律师沟通过,觉得应该“至少15年以上”。另一位肖姓父亲则表示,自己未收到开庭通知,获知消息后赶到法院,未被允许进入庭审现场。对于量刑,他表示“考虑考虑”。另外两名受害女生的父亲王先生和李先生分别表示,经与律师沟通,认为应该判20年,将申请检察院抗诉。
冯小松一案有两名受害女生。对于判决,受害女生家长之一符先生表示基本符合此前的预期。另一位受害女生的父亲吴先生得知判决结果后表示:“我咨询了律师,应该要判15到18年。”他说,将与律师商量后再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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