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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与优录
1、加分录取
(1)烈士子女及其兄弟姐妹可以在其中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中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的一项。
①少数民族考生;
②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③应届毕业生在初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级以上运动会(主要指全国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全省运动会;由省教育厅与省体育局等部门联合举办的全省中学生运动会及全省中学生单项体育竞赛)获得单项前三名,集体项目第一名的主力队员;由省教育厅主办的艺术综合比赛获得单项第一名,集体项目第一名的学生。
(3)父、母和本人均为农村户口、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农村独生女考生,可以在其中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4) 父、母和本人均为农村户口,父、母生育二胎女孩落实了长效绝育措施的农村考生,可以在其中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5) 同时符合第(1)、(2)、(3)、(4)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的附加分。
2、优先录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市级以上党政群工部门表彰的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2)见义勇为受到市级及以上行政部门表彰或嘉奖的考生;
(3)在初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理、化、生物和计算机信息奥赛省赛区一、二等奖和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4)在初中阶段参加音乐(器乐、声乐)、舞蹈、美术(书画、摄影)比赛获市级一等奖者;
(5)在初中阶段参加科技创新发明、电子技术制作、劳技制作(模型比赛)获市级一等奖者;
(6)在初中阶段参加市级体育比赛获个人单项第一名;
(7)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3、材料审核
加分投档考生的优录证明材料和有关原始证件须经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并对其证件的真实性负责。
①烈士子女及其兄弟姐妹须经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盖章;
②少数民族考生须经市(区)公安和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审核盖章;
③归侨、华侨子女和归侨子女须经市外事侨务部门审核盖章;
④台湾籍考生须经市台办审核盖章;
⑤各级各类比赛优胜者材料须经市教育局审核盖章;
⑥农村独(双)女户女孩须经市(区)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盖章;
⑦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子女,残疾军人(人民警察)、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子女须经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盖章。
加分、优录证明材料由学校初审,区招考机构审核、公示、汇总上报市招考中心;所有加分、优录证明材料须凭相关原始证件审核。对经审核可加分投档的考生名单及加分项目要进行层层公示,公示期间发现享受加分投档政策的身份与事实不符的,经核实后取消加分投档资格。公示期满后再发现弄虚作假的,降低一档录取。
4月30日前完成优录审核工作,逾期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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