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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10月31日发布)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申请条件 申请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无刑事处罚记载,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良好,无违法行为,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高等教育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或高等教育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6、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7、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并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布的相当于技师以上等级证书者,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标准及办法,通过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测试。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申请材料 认定教师资格,报送如下材料: 1、由申请教师资格者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3、学历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4、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5、普通话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6、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在乡镇(街道)思想品德鉴定或证明材料; 7、非师范专业毕业人员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等相关证明。 认定程序 1、个人向教育局人事与教师管理科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登记后进行初步审查; 2、5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需要补正材料; 4、教育局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进行面试、试讲等考核; 5、教育局提出教师资格认定意见; 6、教育局对通过考核、符合认定条件的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7、通知被认定者并转交教师资格证书;通知未被认定者并转交《神农架林区教育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认定期限 1、教育局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2、教育局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核准工作。 办理认定是否收费 每人收取证书工本费6元(依据及标准:鄂计价值[2002]666号) 承办科室及联系方式 神农架林区教育局人事与教师管理科 电 话:0719-3332664 传 真:0719-3337349 电子信箱:hbsnjjyjlyf@163.com 地 址:神农架林区教育局 邮 编:442400 有关说明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育厅统一印制。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申请人教育局人事与教师管理科领取。 3、管理措施:登记注册、网上公布、定期检查。 附: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书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申请书 编号: 受理人(审核人): 收到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认定机构须在申请表的“收到日期”一栏盖上单位公章; (2)“编号”一栏由认定机构填写。 神农架林区教育局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