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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ummer~ 于 2013-8-29 14:22 编辑
为方便各位学生家长及时了解武汉市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政策,让学校清清楚楚收费、学生家长明明白白交费,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对我市教育收费项目、标准以及相关政策等清理后予以集中公示(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市物价局、市教育局要求,各区教育局、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教育收费工作,切实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深入落实教育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收费。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学校,责令全额退款外,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主要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
监督电话:市物价局:12358
市教育局:65608550
附:2013年秋季武汉市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
【幼教、幼儿园】
补充说明:
1、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另行核定;幼儿园可收取的代收费项目为体检费,收费标准按照本地医疗服务机构收费标准执行;幼儿园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为外出活动费和乘车费,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取,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按天计算,按月或学期收取,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就餐天数结算,多退少补,并按月或学期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2、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办园者根据办园成本,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合理自主确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小学、初中】
收费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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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鄂价费〔2009〕247号 鄂价费〔2006〕126号 |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服务性收费按照学生及家长自愿原则由提供服务的有关部门收取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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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补充说明:
(一)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地区中小学收费政策(鄂价费〔2009〕247号)
1、具体范围: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和新洲6个区区政府所在地以外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托管的花山、左岭、九峰等3个乡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2、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缴杂费、课本费和住宿费。
(二)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收费政策(鄂价费〔2009〕247号)
具体范围:不属于实施新机制范围的所有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和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缴杂费、课本费,只需缴纳作业本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统一安排在我市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其收费与城市居民子女执行同一政策。
(三)从2009年元月1日起,取消义务教育借读费。
【高 中】
补充说明:
1、课本费(代收项目):据实收取。
2、指令性计划生学费实行“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对2013年秋季入学的学生按现标准实行;对2013年秋季以前入学的学生,仍按武价函〔2006〕52号文件规定的学费标准收费。
3、中心城区“三限生”含东西湖区学生。
4、民办高中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中专】
补充说明: 课本费(代收项目):据实收取。
【11所民办学校】
单位:元/生·学期
收费项目 | | | | | | 武汉市江汉区红领巾寄宿学校、硚口区崇仁寄宿学校、武汉市汉阳区钟家村寄宿学校、武汉市武昌区武汉第一寄宿小学 | | |
| 武汉二中广雅中学、武汉六中上智中学、武汉七一华源中学、武汉一初慧泉中学、武汉十一崇仁初级中学、武汉第三寄宿中学、武汉武珞路实验初级中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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