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就此事表示,24年间银行完全有条件、有能力提前通知储户变更合同,与储户协商给予适当补偿,但直到存单到期,银行才告知储户,银行显然存在过错。
董正伟指出,储户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存单就是合同,依照合同法银行不能单方面废止合同。董正伟认为,24年间,国家金融体制发展发生了巨大变化,银行可以对合同进行调整,来保证改革顺利进行,但要最大限度保障储户权益,与储户协商进行补偿。
董正伟还指出,央行在出台相应纠正银行行为文件之前,银行与储户签订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银行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到该承担义务的时候,才告知储户,存在欺诈。董正伟认为储户可通过法律手段向银行索赔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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