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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达州市宣汉县的刘婷(化名),在宣汉一所民办学校从事小学语文教学工作。教学期间,学校一直未给她办理生育保险。后刘婷怀孕生孩子,因产后身体不适入院治疗。数日后,她回到学校上课却被拒绝,并被学校以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辞退。双方争执不休,多次对簿公堂。
昨日,华西城市读本记者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法院判决,学校已支付刘婷上万元赔偿金,并依法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产后身体不适入院病情好转后难回学校
刘婷大学毕业后,于2011年初与民办的宣汉创意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6年。合同约定,刘婷的毕业证、教师资格证交由学校保管,她在该校从事小学语文教学工作。
时隔不久,刘婷和学校达成另一协议:“本人于2011年就职于宣汉创意学校,就职期间学校提出双方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因本人不愿承担个人法定缴纳部分,自愿要求学校不购买养老保险。”
2012年2月,刘婷生下一男婴,同月24日出院。产假期间,她应学校要求提前回校上课,但出现产后身体不适,先后在医院治疗多次。等病情好转后,刘婷回校上课,不想却被学校拒绝。
“你不请假不到校,已经违反合同约定。”学校将刘婷诉至宣汉县法院,要求赔偿学校名誉损失费和学校领导精神损失费共1500元,并对其不假擅自离职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到学校公开道歉。
双方多次对簿公堂法院判学校赔上万元
“产假期间,学校就要求我提前上班,我因身体有病不能上课,学校又不准请假,所以我才离校去治病。”刘婷辩称,学校要求她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随后,她向法院反诉学校违法。
刘婷诉称,依照国家女职工保护规定,学校应给自己办理生育保险,但学校没办理,应按照规定支付自己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待遇。请求法院判令学校退还其毕业证、教师资格证,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还需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待遇,办理并补缴自己入职至今的社会保险金及滞纳金。
宣汉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和聘用合同;并且根据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规定,学校应支付刘婷的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法院遂判决学校和刘婷解除合同关系,并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共计一万余元。学校还应返还刘婷毕业证等证书,并足额缴纳由社保局核定的刘婷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养老保险费。
学校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刘婷与学校达成自动放弃学校购买社保的协议,并不影响学校及时为刘婷建立养老保险账户,并缴纳工作期间社保部门核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养老保险费。近日,达州中院判决,驳回学校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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