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易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605|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综合交流] 小学老师勒死学生 鉴定其患精神病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5 09:12: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document对象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家长,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家长易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被告
  吴某。
  去年12月12日,金坛城西小学一名女教师吴某将同事史某的儿子小凯(化名)勒死在美术室里,此案引发了强烈关注。昨日上午,该案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杀人女教师当庭下跪认错,还无数次声称自己有病。该案件的审理持续了整整一天。由于杀人女教师被鉴定患偏执性精神障碍,被害人家属对此鉴定结果表示质疑,就这个问题,被害人家属与司法鉴定机构出庭人在庭上展开激辩。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扬子晚报记者马奔
  案情回顾
  !
  悲剧发生在去年12月12日8时许
  金坛城西小学六年级学生小凯被人勒死在学校美术室
  嫌疑人是该校美术教师吴某
  她用绳子打了活结
  套在小凯脖子上使劲拽
  事发当日,吴某在早晨七点四十分左右到达学校。由于整夜整夜失眠,吴某觉得这一切都是小凯的母亲,她的同事同时又是多年的好友史某造成的,所以她一心就想报复史某。
  美术室的楼和其他的楼有距离,于是吴某就选择了那里下手,不容易被发现。平时美术教室一直有人,但是案发当天,刚好有年会召开,学校的美术老师都去开会了,吴某故意找借口没去,她用黑色的电脑包装了绳子,然后找凳子从窗户爬进了美术教室,怕有人经过画室看到,她就用画室里的几张国画将窗户遮起来,还去隔壁器材室拿了一块白板,放在画室的后门。
  小凯第一节课下课后,大约是八点五十分,吴某就到小凯班上叫他和另外一个同学一起去画画,她让小凯去位于三楼画室,却叫另外一个同学去她自己的办公室画画,把两个人分开。
  进入画室后,小凯就对吴某有点躲避。根据吴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小凯当时嫌我身上臭,还说我有精神病。这让我更加恼怒,再加上对史某的憎恨,我就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绳子,趁小凯画画时,把绳子打了个活结,从小凯的后面将绳子套在他脖子上,然后使劲拽。”
  小凯开始挣扎,吴某就用力拽,两人在那里转圈,后来小凯摔在地上,吴某依然拼命地拽,直到小凯没有了气息,死掉了,她才松开手。
  吴某表示,本来她也想在那个教室吊死的,后来想肯定马上有人找过来,说不定吊得半死不活,就拿起自己的包,离开了学校。事后,吴某被警方抓获。
  被害男童的母亲和吴某从小是同学,工作后又是要好同事?
  是什么深仇大恨,吴某要向闺密之子下毒手?
  怀疑隐私被好友泄露
  她一直怀恨在心想报复
  据吴某交待,她跟被害人的母亲史某有矛盾,怀疑史某将自己隐私泄露,于是怀恨在心。
  据了解,今年38岁的吴某在金坛城西小学已经工作了十几年了,她和史某是小学同学,中专也在一个学校,后来一起在城西小学教书,吴某教美术,史某教音乐。两人以前是比较要好的同事,经常在一起说些悄悄话。
  2009年,这一切都改变了。吴某在法庭上说,2009年的时候,她所在学校的校长给她一个外出学习的机会,但是由于家里老公不同意,她最终就没去成。她把这件事情告诉了史某,并且让她不要告诉其他人,但是很快学校里的人都知道了,吴某就觉得一定是史某说的。
  从那时候开始,史某就觉得周围的一切都不太对劲,她教书也教不好,觉得自己没前途了,还整夜整夜失眠,在家里和老公婆婆的关系也不好。
  吴某把这一切都归结到了史某的身上,觉得这一切都是她造成的。
  2009年,吴某还把想报复史某的想法和家里人说过,家里人都劝她,这个念头就暂时打消了。但是吴某说:“每天看到史某,我都觉得她在嘲笑我,我报复的念头就更深了,甚至想过投毒等多种办法。”
  庭审现场
  被告承认,本来是想杀同事的
  昨日上午九点半,该案正式开庭审理。被告人吴某在两名女法警的押解下走进法庭。她身穿橘黄色囚衣,看起来十分瘦小,背有些佝偻。
  吴某一开始就对自己杀了小凯的作案事实供认不讳。她连声说:“我是杀了人,我是杀了人。”
  事发当天,吴某带了一个黑色电脑包,里面还放了把刀。吴某在庭上回忆:“我本来想向史某下手,但是觉得史某块头大,弄不过她。准备的绳子本来是想自己吊死在音乐教室的门口,但是觉得自己死了史某会开心,就想对史某的儿子下手,然后自己自杀。”
  吴某在庭上讲着讲着,也忍不住哭起来,她说:“杀人总是不对的,杀学生也是如此,是犯法的,我要悔过,也要尽自己的能力补偿。”说着说着,吴某就突然在庭上跪了下来,痛哭着说:“我错了,我怎么会杀我的学生呢。”
  她下跪认错,受害家属举包怒砸
  吴某讲述自己杀害小凯的场景时,坐在公诉人席上的小凯父亲王某一直在流泪,他不断地用手捂着自己的脸,擦拭流下来的泪水。而小凯的母亲史某坐在旁听席上,也是情绪激动,几次都想向吴某冲过去。
  上午庭审结束时,法官让法警先将吴某带离法庭,这时,坐在旁听席上的史某突然冲向审判区,吴某一见史某向自己冲过来,当即跪倒在地:“我错了,我对不起你,你杀了我吧。”但她的这一举动并没有取得对方原谅,史某将手中的提包重重向吴某头上砸去,之后的行为被法警及时制止。
  在整整一天的庭审中,吴某除了供述了她的罪行之外,说的最多的就是“我有病,我控制不住”。吴某在法庭上清楚地陈述了她在2009年的时候,因为同事都觉得她有点不太正常,在同事的陪同下,她曾去金坛第二人民医院看病,被诊断为抑郁症。在服药服了一段时间后,她并没有有所好转,又去常州的102医院就诊过。
  司法鉴定:吴某患偏执性精神障碍
  在法庭上,公诉人出示了三份关于吴某案发时的精神鉴定报告,均表示吴某罹患偏执性精神障碍。
  最早的是去年12月17日,案发第5天,镇江第四医院司法鉴定所应金坛市公安局的委托对吴某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被鉴定人罹患偏执性精神障碍,作案时处于发病期;被鉴定人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建议强制治疗。
  第2次鉴定是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的,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患有偏执性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被鉴定人对本案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第3次鉴定机构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鉴定结论与前两次在表述上“大同小异”:被鉴定人罹患偏执性精神障碍,作案时动机现实,辨认能力存在,受异常精神状态影响,控制行为能力不完全,应评定为限制刑事能力。
  鉴定争议
  受害方>>
  昨日下午的庭审,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以及镇江第四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人和被害人家属王先生在庭上展开了激辩。
  按照新刑诉法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由于受害人家属对这3份鉴定意见都存有异议,因此法院要求3家鉴定机构的两位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
  第一位接受质证的专家是北京安定医院司法鉴定科副主任医师铁常乐。铁医生在接受被害者家属王先生询问时说,鉴定机构是对犯罪行为作出鉴定,同时遵循无病推理原则,排除“诈病”等情况,对警方提供的材料(包含病人家属、同事等陈述)以及精神检查作出鉴定意见。他认为,在偏执性精神障碍中,妄想是一个突出特征。
  另外一位出庭的鉴定人、镇江四院主任医师张震接受质证时也称,案发前,吴某多疑,有明显的关系妄想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被害妄想。
  正是在吴某是否存在“妄想”这一问题上,王先生提出了激烈的质疑。在质证过程中,王先生不断要求两位鉴定人讲述吴某存在“妄想”的事实依据。
  但两位专家都表示,所谓的依据都在鉴定意见报告中,就是该案卷宗材料中吴某的有关杀人的陈述。
  王先生在休庭时向记者表示,从儿子出事以来,他在听说了吴某被鉴定有精神病后,就开始对这个司法鉴定展开了研究。也曾咨询过多位专家,都认为这3份司法鉴定存在很大的问题。
  公诉人>>
  庭上,公诉人介绍:该案由金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吴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今年4月28日向金坛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金坛市检察院于5月17日转至常州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6月1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6月24日本案依法对吴某精神状态与刑事责任能力重新鉴定。
  公诉人表示,被告人吴某因猜疑同事史某散布其个人隐私而怀恨在心,产生报复史某的念头。去年12月12日8时许。吴某在金坛市城西小学美术室布置好作案地点,准备好绳子等作案工具后,以画画为由将史某的儿子小凯诱骗至美术室内,趁小凯挑颜料时绳子勒其颈部,将其勒死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小凯系遭他人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吴某罹患偏执性精神障碍,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检察院认为,被告吴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昨天庭审结束前,公诉人提出了对被告吴某的量刑建议是无期徒刑或死刑。
  合议庭>>
  昨天庭审一直到6点多钟结束,法庭未当庭宣判。合议庭一位法官向记者解释,对被告人作出的3份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在法律上仅仅是法庭对其定罪量刑的参考依据。法庭是否采纳,要看质证的结果。
  对此,常州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司法精神鉴定的结果可以直接作为刑事审判依据。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鉴定为患有精神疾病,可能会不负刑事责任。单从这3份鉴定结论来看,被鉴定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本案还在继续审理,本报记者还将继续关注。
分享到: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沙发
发表于 2013-11-15 09:14:49 | 只看该作者
变态老师真多,孩子安全没保障
板凳
发表于 2013-11-15 10:27:14 | 只看该作者
千奇百态的人啊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网站地图|家长易论坛 ( 鄂ICP备16011226号-1  点我聊天

GMT+8, 2024-12-24 10:22

Powered by 家长易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