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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的福田口岸大楼对面就是一个住宅区,小区楼下一排港式茶餐厅,除了标榜食物地道,这些餐厅的座位旁边很多贴上小标签,注明提供香港的电话和网络服务,可以使用Facebook,还有就是上马会的网站,方便投注。显然餐厅老板们非常明白大部分顾客的生活需求。
口岸大楼下面有一块空地,到了夜晚,到附近的居民在那里散步,打羽毛球,对于练习滚轴旱冰的小朋友们来说,这里是一个相当安全和理想的场所。
前两天晚上经过那里,正好遇到几位女士在跳广场舞。人倒是不多,七八个的样子,在那片空地上,原本并不是太令人注目,只是那强劲的声浪,让经过的人都扭过头去,特意看看发生了什么。
说到广场舞,前段时间看到朋友发的微信,说香港的北角码头也有一群跳广场舞的人。搜索了一下新闻,原来在香港一些公园,广场舞也开始流行起来,并且已经出现了因为广场舞而导致的投诉。
在天水围的一个公园,每天晚上有几百名市民聚集跳舞,有市民投诉说,其他行人连走路的空间都没有了,不满意管理公园的政府部门没有平衡各方需求。政府回应称,已经增加了人手巡视,并且采取控制人流的措施,同时和居民组织协商,讨论活动的范围,确保不会影响其他使用公园的人士。
前些天,有网友爆料,看到三十多名学生在荃湾大会堂对面的广场演奏小提琴,一名身穿制服的工作人员要求老师和学生离开。在被媒体报道之后,政府回应说,这些学生当天参加交响乐比赛,他们上场前在演奏厅外的广场上练习,结果遭到市民投诉,觉得声浪扰人,要求主管场地的政府部门立即处理。工作人员到现场观测了声响,确认音量太大,于是建议老师和学生离开。广场由于和住宅区相连,租用的团体必须符合“在露天场地举行娱乐活动的噪音管制指引”,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找到这个指引看了一下,里面有这样的规定:从早上7点到晚上11点之间,活动产生的噪音不能比当时的背景噪音高出10分贝,过了这个时段,更是不允许彩排、舞台拆卸等活动,确保没有噪音影响周边住宅。
前段时间,在纽约日落公园跳广场舞的华人领队遭到多次投诉之后被警方起诉,控罪理由是“在公园内没理由地制造噪音”。纽约的法律规定,公园内播放音乐以及制造声音所带来的噪音必须低于35分贝。
香港倒还没有因为广场舞造成的声音滋扰而导致的诉讼。在香港,对于各类噪音都有法律规定,而且每天晚上11点到第二天早上7点,不管是在公共场所,还是在家中,发出的噪音导致其他人觉得受到了影响,都可以报警。在这个时间段,街道上、公园里面大声喧哗,这些都是警察要管的事情。
当然,警察上门,并不意味着惹上官非。在劝谕之后改正、解决问题,通常不会被告上法庭。看了纽约的个案,最终被告上法庭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一开始劝谕的方法并不奏效。
不听劝告,那就法庭见。但是,如果法律不管,不听劝告,问题又如何解决呢?于是就出现了抛自制水弹、放狗鸣枪的土方法。只是,使用这些方法的人,正是在犯法。
其实,从广场舞引申出来的,说到底是公共场合噪音以及场地的管理。有人说噪音问题是一个“老大难”,但是看看世界各地,现成的管理方法很多,再看看中国,上海已经有了《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其实不是难管,而是一直没有人管。
至于小区,那更加简单,小区公用场所的使用,业主委员会可以制定规则,由物业管理公司来执行。看到一个新闻说,伊宁市的一个小区举行展销会,结果噪音导致一家住户的老人心脏病发。住户投诉,物业公司觉得委屈,因为他们声称有公示,但没有住户表示反对。当然,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牵扯到业主重大利益的决议,须征得小区二分之一以上业主认可才可实施,不反对并不意味着赞成。但是,身为业主,是不是应该更主动一些,而不是在发现自己权益受损之后才发出声音?
早定规矩,就会少点矛盾,不是吗?当然不是针对广场舞,而是针对广场舞所带出的问题,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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