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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上午,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表决有关决定建议表决稿。会上,《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经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这标志着备受关注的“单独二孩”政策正式在湖北落地。
上午,湖北省人大、湖北省政府法制办、湖北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召开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新闻发布会,宣布湖北省“单独二孩”政策经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即日起正式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军晶在会上通报了我省“单独二孩”生育政策有关情况。他介绍,从前期统计和专家组织的生育意愿调查来看,约有70%符合条件的对象有意愿生育第二个孩子。湖北省现有符合条件的单独家庭有62.94万个,按照生育意愿推算,可能增加出生46.6万人,会在今后几年内逐步释放,但受抚养成本等多种因素影响,群众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间会存在差距。
会上宣布,即日起,凡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对象可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办证终结时限将不超过30日。
据了解,此次生育政策调整只涉及《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个别款项的修改,未对《条例》作大的修改。主要针对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对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第(三)项“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予以删除;同时对条例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表述,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合并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表述。其他未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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