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易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863|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综合交流] 注意咯~~考试作弊也犯法咯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5 16:22:4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document对象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家长,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家长易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注:小编看到这篇信息时,一开始觉得是不是又是谣言,我就打开电脑,搜素了一下刑法修正案(九),结果高大上的刑法修正案中与我们日常工作息息相关的这八条都能找到法律依据,所以还等什么,赶紧转发吧!
  【导读】刑法修正案(九)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很多顺民心的亮点。取消嫖宿幼女罪按照强奸幼女从重处罚,收买妇女儿童一律入罪,巨贪被判死缓后不得减刑,绝对大快人心。但是,刑法也增加了一些新的入罪行为,以下是稍不谨慎就容易犯罪的八种行为,赶紧检查一下你自己有没有?
  一、校车客车司机师傅开车超载或超速?
  首先,你要知道,在公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
  什么概念?
  在公路上开斗气车,不出事故还好,一旦出了事故,极有可能构成犯罪。而醉酒驾驶的就不必啰嗦了,抓住就是犯罪。
  本次修正案新增了两项入罪罪名:开校车或客车的师傅,严重超员或者严重超速的,不论是否有事故,一旦被交警发现或被摄像头拍下,即构成犯罪。
  校车客车司机师傅们,慎重啊!
  刑法第133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学霸替学渣考试作弊?
  替考,有的为义气,有的为钱财。但是,刑法修正案(九)推出后,无论是学霸也好还是学渣也好,替考都将构成犯罪。还是老老实实地学习吧,莫要偷鸡不成蚀把米,把自己的大好青春辜负进去了啊!
  刑法第284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幼儿园幼师虐待小朋友?
  近年来,幼师欺负小朋友、变态折磨、虐待小朋友的案件层出不穷,但是大多数情况下,都只是辞退相应幼师或者行政处罚一下,草草收场。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幼师若再有此类行为,仅仅失掉工作可能不够,还会面临牢狱之灾;幼师被判入狱还不够,幼儿园以及幼儿园主管人员也将面临刑事处罚。
  刑法第260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用微信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如今,朋友圈的信息量相当大。一条热点信息经常被无数次转发,动辄几万十几万的点击量。可笑的是,很多人对信息不加甄别、不加思考就盲目转发。而别有用心编造虚假信息的人现在危险了,你有可能构成犯罪!
  刑法第291条,……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当事人辱骂、威胁法官?
  金华婺城区法院法官因当事人的丈夫威胁要对其孩子不利,怒打威胁人,结果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当事法官也委屈地受到相应处罚。刑法修正案(九)一出,法官们的春天来到了!从此以后,再有任何人敢侮辱、诽谤、威胁法官的,一律构成犯罪!
  刑法第309条,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六、撒泼耍赖打警察?
  法官不能骂,警察也不能打。网上经常有新闻,这儿的警察被咬了,那儿的警察被揍了。既然法官们的春天来到了,警察们的春天还会远么?
  刑法第27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七、医闹维护权益?
  医闹是社会关注热点,也是政府管理的痛点。政府在面临医闹者时经常无法下手,不知如何解决。这次,刑法修正案(九)明确医闹入刑。
  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八、私藏恐怖主义禁书?
  私藏禁书要入刑,这在现代社会实在很难想象,但是,刑法修正案(九)确实规定了。因此,那些经常出入境喜欢从国外往回带些禁书的朋友们小心了,你知道你带回来的那些书中哪些是恐怖主义,哪些是极端主义?
  刑法第120条,……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分享到: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沙发
发表于 2015-12-2 14:04:11 | 只看该作者
:funk:
板凳
发表于 2015-12-2 14:07:16 | 只看该作者
        提醒个位小学生们;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网站地图|家长易论坛 ( 鄂ICP备16011226号-1  点我聊天

GMT+8, 2024-11-14 13:05

Powered by 家长易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