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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交流] 东北大学2009年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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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8 08:38: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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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2009年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章程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要求,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学校概况
  第一条 东北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注册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3巷11号,学校代码为10145。
  第二条 东北大学始建于1923年4月。1960年被列为全国64所重点大学之一。是国务院首批批准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大学,并设有研究生 院。学校首批进入国家重点建设的“211工程”院校行列,是“985工程”重点建设学校,并实现教育部、辽宁省、沈阳市重点共建。
  第三条东北大学本科生的招生对象为: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高考生(含自主选拔录取学生、定向就业生、国防生、艺术类考生、体育类考生、高水平运动员、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保送生、港澳地区和台湾省考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生。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东北大学招生委员会”,领导全校招生工作,下设“东北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生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录取原则
  第五条 东北大学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国防生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六条 学校按照不超过我校在各省(区、市)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将视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10%。
  第七条 分专业录取时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以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含专业服从志愿)录取,优先满足高考文化总分高的考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八条 在已调档考生中,我校优先满足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当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高考文化课成绩并适当参考考生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九条 当第一志愿(或按平行志愿投档)考生档案不足或招生计划尚未完成时,按志愿顺序依次调取非第一志愿(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调取征求志愿)考生档案。调取非第一志愿(征求志愿)考生档案时,优先选择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高考文化课成绩并适当参考考生单科成绩安排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
  第十条 高考文化课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享有国家规定的政策加分或“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如“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相同,则文科考生按照语文、外语、数学的顺序、理科考生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对于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规定的省级优秀学生、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的考生,当高考文化课成绩高于我校在该省最低调档分数线时,学校认可考生所在省的政策加分,在分专业录取时予以考虑。其它政策加分按第十条办理。
  第十二条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学校将根据生源情况,将预留计划和因生源不足而调减的招生计划,增投到生源好的省份。
  第十三条 我校部分招生专业教学对外语语种的要求为英语,考生可查阅我校在各省(区、市)公布的招生计划中的有关说明。
  第十四条 江苏考生非艺术类专业选测科目为物理(详见公布的招生计划),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要求选测为AB,必测为4C1合格。进档后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方法录取。
  第十五条 我校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办法见《东北大学2009年艺术类招生简章》,江苏省的艺术类考生文化课相关要求招生按照江苏省招办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体育专业招生时在投档考生中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其中辽宁省的综合分=高考文化成绩/5+专业测试成绩,其它省的综合分=高考文化成绩+专业测试成绩。
  第十六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按《东北大学2009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考生须取得我校体育加试合格证。
  第十七条 国防生、定向就业生、少数民族预科生的录取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录取为定向就业生的考生在入学时须与定向就业单位和学校共同签署定向就业协议书,录取为国防生的考生在入学时须与部队驻校机构签署协议,不签署协议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自主选拔录取工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可以通过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渠道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也可登录东北大学招生网(www.neuzs.com)查询。
  第四章入学与毕业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第一年在东北大学基础学院学习,第二年回校本部。校本部地址在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三号巷11号,基础学院地址在沈阳市文化东路89号。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按照《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政干发[2008]19号)的要求,对复审复查不合格的国防生,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并及时通知新生所在地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和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详见我校在各省(区、市)公布的招生计划中的有关说明。
  第二十二条 我校设有包括高分数入学新生奖学金在内的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设有优秀特困生奖学金,奖励经济困难但自立自强的优秀特困生。家庭困难的新生入学以后,可以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也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具体情况详见《东北大学2009年报考指南》。
  第二十三条 本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毕业时颁发东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达到东北大学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东北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有关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的情况详见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招生章程。
  第二十五条 东北大学招生咨询联系方式为:电话:024-83687392,传真:024-23891272,电子邮件:ddzsb@mail.neu.edu.cn,东北大学招生网网址:http://www.neuzs.com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东北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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